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文化产业商会书画产业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文化产业商会书画产业分会)是全国工商联文化产业商会领导下的全国书画经营家、书画家、关心支持书画产业发展的各方面人士自愿结合的专业团体。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贯彻党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各地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书画家之间的联系,开展业务协作,举办展览、销售、评估、鉴定、出版、培训、研讨,开展国内外交流,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繁荣书画艺术,活跃和规范书画市场,发展壮大我国的书画产业做出贡献。
会 员
第二条 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营业证件完备,以经营书画品为主,信誉良好的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书画经纪人;爱好、关心并对书画经营有一定了解和研究的书画家、评估鉴定家、书画教育家、书画活动策划组织者、企业家等有关方面人士。
第三条 会员权利:
(1) 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 可以获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3) 可以向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4) 经选举可以担任本会领导职务;
(5) 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交纳会费;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不遵守本会章程,言行给本会形象带来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没有改进或造成后果严重者,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组 织
第六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由德高望重的著名书画经营家、书画家、有关领导、有关方面人士组成。
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设会长一至三名,副会长十至十五名。会长、副会长考虑所在地区、单位规模、影响、业绩、本人工作能力、年龄以及便于工作等条件,经协商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设理事若干名,理事由书画经营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书画家、企业家和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理事经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为当然理事。
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十至十五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推荐聘任。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经 费
第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本会举办的活动收入;
(2) 会费;
(3) 社会捐助。
本会根据可能设立奖励基金,用以奖励和表彰成绩卓著的会员。
附 则
第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实行,修改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