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
   
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会员发展暂行规定
(2006年3月25日重新修定)
 
  一、会员
    第一条,赞成遵守本会章程,具有合法身份,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国书画经营家、书画经纪人、书画家、书画理论和评论家、书画教育家、书画编辑和出版家、书画评估鉴定家、书画活动策划组织者,以及关心支持书画产业发展的企业家及有关方面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申报和批准
    第三条,要求入会者需向本会提出入会书画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
    第四条,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会员的审批。
    第五条,对申请入会者,无论是否批准入会,都应及时将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未审批者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未批准入会的理由。
    第六条,批准入会者颁发会员证;经营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入会者,除本人颁发会员证外,其所在单位颁发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会员单位铜牌。

三、会员义务、权利
    第七条,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利益;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有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不遵守协会章程,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行为给协会形象和声誉带来严重损害者,协会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