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地画廊不断来信来电,询问关于申报星级画廊和入编全国书画产业协会网站事宜,现通知如下:
1.全国各地以经营书画为主,有合法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不论所有制形式和规模,均可自愿申报星级画廊。申报单位请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业绩(打印材料,一式三份)和负责人简介寄我部。经审查核实,具备资格、业绩优秀、符合星级画廊条件的单位,授予一至五星级画廊牌匾、证书(我会原已审批的星级画廊,不再另行申报,将于12月底前将牌匾和证书寄出);对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授予中华全国书画产业商会会员单位牌匾和证书。
2.凡授予星级画廊和同意作为会员的单位,均可入编全国书画产业协会网站,在网站上对本单位和经营的作品进行宣传和展示。已建立网站的单位,可与协会网站联网。在入网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中国画廊通讯录》(2005年版)
3.我部正在积极筹备第二届中国书画产业论坛,拟于明年一季度举行。凡拟参加或发言的单位和个人请来函告知。
4.联系单位:中华全国书画产业商会(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
中国书画经营家协会组联部
2004年11月26日